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就本院95年度易字第82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1庭公開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陳靜茹書記官許志豪通譯徐姿婷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乙○○願於95年10月31日給付原告甲○○現金新臺幣7萬元。
二、原告甲○○其餘請求全部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許志豪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志豪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