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 邱培明
趙光宇 被告睿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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