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子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5份在卷可參,核均屬違禁物無誤;另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內亦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該等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均已鑑析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參公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610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參肆壹公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796號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貳貳貳公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720號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伍參壹公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900號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檢驗前淨重零點零零貳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