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原告許A
許B
許C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D、許E、林F、林G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0,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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