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聲請人 李建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芳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483149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林芳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