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甲○○
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乙○○
丁○○上訴人庚○○
15號2樓兼訴訟代理人己○○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辛○○
之1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潮州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張以岳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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