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229號債權人喜盈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美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