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強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11.21│97.07.23│97.07.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088號│6853號│685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斗簡字第698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4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40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28│98.01.23│98.01.23│├─┼─────────┼──────────┼──────────┼──────────┤│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斗簡字第698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4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29│98.02.23│98.02.23│├─┴─────────┼──────────┼──────────┼──────────┤│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28號│1585號│15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7.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8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3│││├─┼─────────┼──────────┼──────────┼──────────┤│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23│││├─┴─────────┼──────────┼──────────┼──────────┤│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