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艾庭 即 謝惠婷 、 陳清龍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謝艾庭即謝惠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