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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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1589號聲請人 張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傑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票號CH582343、CH0000000、C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CH644102、CH644103、CH644111、CH000000○紙之提示日(因該九紙本票未記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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