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5號
98年度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廖本揚律師被告蔣何興
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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