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 黃國峯
黃孃慧 黃惠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 律師被告 黃俊雄 (兼 黃銓之 承受訴訟人)
黃仁 黃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俊雄為被告黃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 黃銓業 於民國108年4月1日死亡,依前揭規定,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查黃銓之繼承人為被告黃俊雄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惟被告黃俊雄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黃俊雄續行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康文毅
法官簡大倫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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