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1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邢美璇
一、債務人邢美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零伍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邢美璇於民國(下同)93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130萬,借款期間自93年05月28日起至113年05月2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3.27%),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847004元。2.新臺幣200萬,借款期間自93年05月28日起至113年05月2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2.125%),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0000000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2份為證。
(三)然債務人邢美璇應於每月2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1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邢美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847004││2月25日起││二七│││元│││││├──┼───┼─────┼──────┼──────┼───────┤│002│新臺幣│邢美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25352││2月25日起││一二五│││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邢美璇│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7004││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邢美璇│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352││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