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60號聲請人 唐佑杰 代理人 李阿敏 相對人 唐佑祿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 唐啟富 之親屬關係公證書,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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