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黃禾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廖治輝 │基隆一信信二路分社│103年2月8日│11,210元│F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