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被告 陳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
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應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