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17號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張國棟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