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
原籍臺南縣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8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蔡直青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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