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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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宋金比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涉嫌製造、販賣改造手槍、子彈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卷內證人之證述及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等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簽發押票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全案嗣經審結,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宣判,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一項加重強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被告已於同年九月十日提起上訴。
二、經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所犯加重強盜未遂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