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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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681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韋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陳韋儒積欠電信費為由,申請對債務人陳韋儒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帳單所載之門號為0926***808、0930***011號,其中0930***011號資費方案為4G新絕配1799,惟債權人僅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且該申請書所載之資費方案為遠傳哈啦精省598,又本院已就相類案件多次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本件聲請時仍未提出帳單所載之申請書,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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