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郭祐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祐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查:㈠具保人即被告郭祐嘉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辦理程序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52號卷,第119至127頁】。㈡又具保人即被告郭祐嘉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052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案件受理,而被告即具保人之戶籍在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迭經本院依法送達於被告即具保人上開住居所地,依法傳喚合法送達、拘提均無著,亦查被告並未在監在押,且被告另案於113年1月31日被通緝迄今,尚未緝獲,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2日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3年6月31日函及其檢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件在卷足考。足認被告顯已逃亡,且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爰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依法沒入具保人郭祐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無訛,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慕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