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88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陳○○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9,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0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姝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