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暐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暐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暐翔於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暐翔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2年12月21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2年12月21日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前揭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並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執行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林暐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07/03112/06/16112/08/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9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620號112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112年度壢簡字第2153號判決日期112/08/23112/11/28113/02/27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620號112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112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21113/02/15113/04/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2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3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28號
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05/16112/07/02112/07/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88、41951、42033、52579、52581、52582、525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判決日期113/03/29113/03/29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5/07113/05/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57號(另有一罪與本件不合定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