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江采蓁 被告 邱耀德 (原名: 邱凱澤 、 邱水成 )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江采蓁於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被告邱耀德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明宏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