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基隆市暖西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周良基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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