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王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8日與債權人訂定「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富邦發現金卡」。
(二)詎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6月5日止,依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5,515元,及自96年6月6日起至96年7月10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一般利息,另自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前開債務本金25,515元及其期前利息、延遲利息、手續費用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5,515元│96年7月11日起至│百分之20││││││清償日止││││││├──────────┼──────┤無│無││││96年6月6日起至│百分之18.25││││││96年7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