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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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於(一)民國97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約定違約金為20萬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清償期為97年12月30日,經登記在案。(二)民國98年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約定違約金為20萬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清償期為98年4月14日,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阿里山鄉│里佳││73│林│││46497│全部││├──┼───┼────┼──┼───┼─────┼─┼──┼──┼──────┼───────┼────┤│002│嘉義縣│阿里山鄉│里佳││291│林│││13490│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