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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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086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0二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十三時許,在台中縣○里鄉○○村○○路○○○號對面工廠內,因之前與告訴人甲○○有債務糾紛,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先徒手毆打告訴人 李月麼 臉部,再持藤製椅子毆打告訴人甲○○頭部及手部,致告訴人甲○○受有左橈骨骨折、頭部外傷、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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