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二八號
聲請人金源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