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忠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顯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