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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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2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
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於偵查中死亡者,檢察官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誤為起訴,起訴程序即有未合,法院應依本段首揭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9月9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業於99年7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99年度簡字第3368號卷第
4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紀凱峰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