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裁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裁字第85號聲請人 黃威騰 非訟代理人 胡子文 相對人 黃柶華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柶華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秋芬與關係人 賴慶福 於民國81年1月28日結婚,嗣賴慶福於93年2月2日死亡。相對人曾秋芬並於00年0月00日生下相對人黃柶華(原姓賴,10
4年7月21日更正姓氏為黃),然相對人黃柶華實係相對人曾秋芬自聲請人受胎所生,惟因相對人黃柶華依法推定為賴慶福之婚生子女,惟相對人黃柶華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業經鈞院104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裁定確認相對人黃柶華非其母即相對人曾秋芬自已故賴慶福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在案。爰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柶華間親子關係存在等語。
三、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03年9月3日 柯滄銘 婦產科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為證。觀諸前揭鑑定結果記載略以:「本系統所檢驗之STR點位皆無法排除黃威騰(F)與 賴柶華 (S)之親子關係,其綜合親子關係指數為0000000.2075,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912%」等語明確,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準此,相對人黃柶華既為聲請人之子,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柶華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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