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在案(本院96年度聲字第319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新法第41條第2項將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者,限於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故本案依法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之規定,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參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故本件原判決所處沒收,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8.24│95.08.1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071│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016││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884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9.21│95.12.2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884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判決├──────┼────────────┼────────────┤││判決確定│95.12.20│96.01.1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320條第1項│刑法321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徒刑1.5月│徒刑3.5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92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22││││號│└──────────┴────────────┴────────────┘┌──────────┬────────────┬────────────┐│編號│三│四│├──────────┼────────────┼────────────┤│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1.06│95.08.1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016│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016││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20│95.12.2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1.15│96.01.1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321條第1項│刑法210條│├──────────┼────────────┼────────────┤│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徒刑3.5月│徒刑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22│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22│││號│號│└──────────┴────────────┴────────────┘┌──────────┬────────────┬────────────┐│編號│五│六│├──────────┼────────────┼────────────┤│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8.19│95.08.1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016│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016││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20│95.12.2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1.15│96.01.1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339條第1項│刑法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徒刑2月│徒刑1.5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22│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22│││號│號│└──────────┴────────────┴────────────┘┌──────────┬────────────┬────────────┐│編號│七│八│├──────────┼────────────┼────────────┤│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8.19│95.11.0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016│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212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96年度易字第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20│96.03.2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96年度易字第4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1.15│96.04.14│││日期│││├───┴──────┼────────────┼────────────┤│所犯法條│刑法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徒刑1.5月│徒刑2.5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22│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958│││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