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254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聰直 債務人 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麗娟於第三人莿桐鄉農會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位於雲林縣莿桐鄉,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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