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信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信福130│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219090│0000000000│03月04日││.九│││元│3│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信福130│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2年0│││219090│0000000000│04月03日││4月03日起至│││元│3│起││清償日止,按月│││││││依432元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潘信福於民國100年9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