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庭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張庭瑞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不可省略),以釋明「張庭瑞」即「 張兆廷 」。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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