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15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周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99年8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佐,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
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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