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賴聰朗 被告 馬天祥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8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馬天祥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賴聰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蘇品樺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