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粽菘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0號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粽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粽菘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1年1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568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