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王永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永在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9,943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450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