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何冠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清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