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冠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孝堯 住臺北市○○區○○街1
王佑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