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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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原告 廖冠霖 被告勁揚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鍾侑軒 人樓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1月2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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