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59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