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華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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