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俊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