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佘恕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佘恕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佘恕宏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6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40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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