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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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4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警查獲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依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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