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告昇銳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及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16、18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昇銳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昇銳公司)邀同被告藍永順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昇銳公司對原告所負之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被告昇銳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限額內,與昇銳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昇銳公司自111年1月2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四筆,金額合計共2,000,000元,每筆借款金額、尚欠本金、最後付息日、利率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詎昇銳公司僅償付部分本金及繳付利息至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89,82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藍永順既為上開借款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
定書、借據4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攤還及繳息記錄明細表、催告函、利率變動表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13至43頁、第71頁)為證,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昇銳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昇銳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而被告藍永順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藍永順連帶負清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訖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1100,000元74,911元112年12月8日3.365%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3年1月9日起至113年7月8日止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2900,000元674,178元112年12月8日3.365%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3年1月9日起至113年7月8日止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350,000元42,038元112年11月28日2.17%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4950,000元798,695元112年11月28日2.17%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2,000,0001,589,8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