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598號債權人乙○○
6號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支票(票號:CSB0000000、CSB0000000、CS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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